南京金盛百货失火,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吗?
南京金盛百货失火,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吗?
第一个问题,触犯那些罪名。
先看看法律规定:
1、放火罪和失火罪,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:
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注意,放火属于故意犯罪,而失火属于过失犯罪,两者在量刑上有明显的区别。
2、消防责任事故罪,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九条:
违反消防管理法规,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,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责任人员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这种常见的情节例如,消防部门检查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的,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整改,导致火灾发生,就构成本罪。
3、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,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四条
在生产、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恶劣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恶劣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二、哪些人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
具体谁可能受到刑事处罚,受到何种处罚,那要看后续警方的调查结论。一般来讲,公司法人,分管安全的副总,安全部门的负责人,火灾涉及到部门的负责人,技术有关人员(例如电工),有责任的值班人员。
另外,如果经鉴定属于设计施工问题,则相关人员也要被追究责任。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管责任,以致造成重大事故的,也有可能涉及到相应的责任。
火灾事故原因正在调查,现在无法确定哪些人要担刑责,只有等事情调查清楚以后,通过法律程序才能有结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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题外话:
昨天下午又到现场看了一下,发现一个老太太拿了一支黄菊花,一支白菊花放在事故现场外围的围挡边,我知道此次大火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。
她的做法让我有点不能理解,就过去和老人家聊了起来。她说:让女儿为她爸爸重新做的遗照,放在店铺内还没有拿回家,就被这一把火烧了。她拿菊花来就是寄托一下哀思,人活着的时候没有葬身火海,谁知死后还能有这么一出事。
在事故点南出口围挡外面,发现一个显得很沧桑的中年男人,站在那儿面朝失火点发呆,一动不动,引起了我的注意。
过去和他攀谈起来,他是本市江宁区人,原来是在江宁开发新区一家汽车厂做汽车的底盘焊接工作。新冠病毒来临以后,工厂效益不好,他就被裁员了。
为了生活,他拿房子作抵押贷款
在金盛百货开了这个店铺,做床上用品生意。一年多来,生意不温不火,勉强维持生计。
这场大火把他的货物、进出货账单、发票等一切化为灰烬……自从发生火灾以后,他还是天天来在现场外围转(围挡里面不让进)为此他伤心不已,该何去何从,他也不知道。
我问买保险了吗,他没作正面回答,只是说:就是理赔也要各种票据呀……我想想也是的,他说的话没错,还能说什么呢。安慰他几句,等失火原因调查清楚以后再说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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