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代刑罚严苛,当时的狱囚制度是什么样子的?
明太祖朱元璋出身草莽,深知底层百姓的艰辛与不易,因而更加希望在律法刑罚层面加强工作。朱元璋曾说“仁义者,养民之膏粱也。刑罚者,惩恶之药石也。”可以见得,作为明代典章制度奠基人的明太祖,明确了道德教育与刑律惩罚同样重要的作用。作为国家统治者,只是一味地依靠教育无疑是得不到理想效果的,但滥用刑罚严刑峻法,往往也只会凸显其负面作用。就如同救治病人需要的营养补充和治疗用药,不可能仅施营养,也不可能仅用猛药。所谓教化百姓所用的“膏粱”与“药石”,两者不可偏废。这也是与中国古代儒家刑法思想的内在理路暗合。因此,明朝的刑法思想与前代相比有所不同,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改进。
明代狱吏还原塑像
首先是系囚制度与录囚制度。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入狱拘押和官员巡查。关押囚犯,需要做到“内情不得外出,外情不得内入”。明代还根据囚犯的身份进行区分拘禁,男女老幼元勋贵戚,均有其对应的拘禁场所,可见监狱相关制度十分严格而细致。至于录囚制度,就是司法官员可以在巡察过程中重审一部分大案要案,最大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。明代三法司(即刑部、大理寺、都察院)凡遇到大案,还有会审制度。清代对于以上制度,都有一定程度上的继承与借鉴。
三法司之一的都察院
针对囚犯的生活待遇,明朝也有一定进步。朱元璋在位期间曾命令:“枷抽常须洗涤,席苇常须铺置,冬设暖匣,夏备凉浆。无家属者,日给仓米一升,冬给棉衣一件,夜给油灯,病给医药,并令于本处有司在官钱粮内支付。”直到明中期嘉靖年间还下令要求每年冬天发给囚犯棉衣裤一套,并由提牢主事验发。另外,明代还有专门机构和药局为囚犯中有病患者进行救治,以上做法,都是儒家恤刑思想的某种体现。当然了,封建统治者们制定政策和制度时常常看起来尽善尽美,但在实施过程中,则会因为种种原因而大打折扣,明代狱囚遭受官府折磨虐待。屈打成招发生冤案,也是史不绝书。
洪洞古监狱
明代监狱遗留今天已经不多见,始建于洪武初年的洪洞监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,名妓苏三曾蒙难于此,这珍贵的遗留也是今人研究明代监狱的重要材料。
参考资料:
张廷玉等:《明史》
任超:《明代监狱制度初考》
林小雨:《明代监狱管理制度研究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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